 |
| |
 |
|
|
|
|
|
目前台灣兒童的情形與福利 |
|
|
|
|
|
根據中國人權協會和兒童福利聯盟的兒童人權指標報告指出:”兒童人權在歐美國家的發展已有近百年的歷史了,在台灣卻起步甚晚,近十年來才逐漸出現比較多與兒童公約相關的主張。民國八十二年兒童福利法修正通過,這是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發展出來的,對台灣地區兒童人權發展是很重要的開始。”
民國八十六年的兒童人權指標報告是台灣第一份有系統地討論兒童人權的研究占調查,結果發現基本人權、教育權、社會權、健康權等四個兒童人權指標,均未達標準,顯示出兒童在臺灣地區仍弱勢地位,既沒有享受到平等,被尊重與參與權,亦沒有得到充份的安全與福利等保護措施。 故仍有下列值得關注的課題尚待努力: |
|
|
|
| |
| 1. |
台灣兒童人權的保障不佳,需要各界人士聯手
改進。 |
| 2. |
兒童獲得成人社會尊重的程度甚低,如何期待
「有尊嚴的國民」? |
| 3.
|
既非平等主義、又非保護主義,兒童權益兩頭落空
。 |
| 4. |
資源分布不均,特殊需求人口照顧不足
。 |
| 5.
|
愈接近兒福實務,愈對兒童人權保障情形不滿。 |
| 6.
|
兒童教育的資源分配與品質,還有很多改善的
空間。 |
| 7.
|
大眾傳播媒體不重視兒童教化功能,是造成 兒童教育人權不彰 之重要原因。 |
| 8.
|
徒法不足以自行,兒童人權沒有因法律的制定 甚或修正,而得到較佳保障 。 |
|
|
|
根據台灣省警政廳統計(不含北高二市) |
|
|
|
|
|
1998年1~11月救援被誘迫而從事性交易,和有從事性交易的兒童與少年人數共計1,100人。
這只是警方不定期臨檢或經報案而救援出的人數,而未被查獲或救出的孩子則不得而知。 |
|
|
|
| |
| 1. |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統計,1997年警察機關
受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強姦及一般妨害風化)的 被害人數共1527人,未滿18歲的被害人共計 1,022人 ,佔67%,其中12~17歲的被害人即有853人(56%),
12歲以下則為169人(11%)。 |
| 2. |
根據台灣省政府社會處之統計,1991年全省兒童
保護案件計764件,1992年為1,102件,至1993年 已增加為1,436件。 |
| 3.
|
依台灣省社會處調查資料顯示,受虐兒童個案 與施虐者的關係以父母親最高,其中施虐者為父親者 達53.2%,其次為母親者為30.8%,由此可看出
傷害兒童以生活中熟悉且最親近的人最高,達84.0% 。 |
| 4. |
兒童受虐類型中以身體虐待最多佔37.8%,
而父母嚴重疏忽則居第二高位佔31.8%。 |
| 5.
|
1992~1999年2月兒福聯盟接獲兒童失蹤個案達 609位,而依據警政署的統計資料顯示, 1992年9月~1997年6月失蹤兒童為9,815位,
失蹤少年達63,806位。 |
|
|
|
(資料來源:台灣省社會處、勵馨基金會、兒童福利聯盟) |
|
|
|
|
|
根據兒童福利聯盟 |
|
|
|
|
|
根據兒童福利聯盟於1999年也公布了"1999台灣地區兒童人權指標調查報告",而台灣的基本人權、
社會權、教育權和健康權連續三年都不及格, 而且離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定的標準非常的大。
在自立晚報社評-兒童人權亮起紅燈中提到”我國兒童法普遍一認識,就是往往只將兒童當施政的客體,而非人權主體,在主客倒錯的情況下,法律內涵及實際運作難免出現問題,並且孩子對於自身相關的權益和社會參與的機會也相當的欠缺。
關於兒童權利的保障,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相當簡陋,除第二十一條"受國民教育之權利義務"有關聯外,僅於"基本國策"章略予觸及。”
所以以目前台灣的兒童權利標準來看,實在是還有待加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