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的應用
  下列的14個問題,您知道它們觸犯了兒童權利公約的那幾條嗎?猜猜看!

1.如果能預知胎兒的性別,我會因此而決定是否留下胎兒
違反了兒童權利公約的第六條
  生存和發展簽約國承認兒童與生俱有生存的權利
2.遺棄嬰孩
違反了兒童權利公約的第十九條
  防止遭受虐待及遺棄的保護措施簽約國應採取一切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防止兒童在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遭受身心脅迫、傷害或虐待、遺棄或疏忽之對待以及包括性強暴的不當待遇或剝削。
該等保護措施,依其情節應包括提供兒童與照顧兒童之人以及其他各種保護方式與辨認、報告、參酌、調查、處理、追蹤下列所述兒童不當待遇與涉訟上所需的協助之社會計畫建立的有效程序。
3.兒童出生後沒有登記戶口
違反了兒童權利公約的第七條
  姓名與國籍兒童於出生後應即登記,而有姓名、取得國籍以及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等權利。簽約國應根據其國家法令及其在相關的國際文件上所負的義務,確切實現前項權利,尤其當簽約國不實現該等兒童權利兒童將失其國家時,簽約國更應確切實現之。
4.將孩子關在房間裡或鎖在門外,不讓他自由進出
違反了兒童權利公約的第三十七條
 

禁止刑求及剝奪自由簽約國應保證:兒童不受刑訊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羞辱性的對待或處罰,亦不得對十八歲以下的刑犯施予無法恢復的重罰或終身監禁。 兒童不受恣意或非法的剝奪自由。對兒童之逮捕、扣押、監禁應根據法令並僅於不得已或時間急迫時始得為之。

5.孩子在學校裡受到老師體罰,我會怎麼辦?
違反了兒童權利公約的第三十九條
  身心健康的恢復以及社會重整簽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對遭受任何疏忽、剝削、或虐待、刑訊或其他各種殘忍、不人道或羞辱對待或處罰或武裝戰爭的兒童促進其身體和精神上的恢復與社會重整。該恢復與重整應在可培育兒童健康、自尊與自重的環境下為之。
6. 對小孩處以嚴重的體罰
違反了兒童權利公約的第十九條
  防止遭受虐待及遺棄的保護措施:
I. 簽約國應採取一切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防止兒童在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遭受身心脅迫、傷害或虐待、遺棄或疏忽之對待以及包括性強暴的不當待遇或剝削。
II. 該等保護措施,依其情節應包括提供兒童與照顧兒童之人以及其他各種保護方式與辨認、報告、參酌、調查、處理、追蹤下列所述兒童不當待遇與涉訟上所需的協助之社會計畫建立的有效程序。
7.現實生活中,兒童的需求是不是經常受到忽視?
違反了兒童權利公約的第十二條
  兒童的意見:
I. 簽約國應使有意思能力之兒童就與其自身有關事務有自由表意之權利,其所表示之意思則依其年齡大小與成熟程度予以權衡。
II. 據此,則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司法和行政訴訟中,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法規,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團體接受審問。
  違反了第十四條(思想、良知及信仰的自由)
  I. 簽約國應尊重兒童思想、良知與宗教的自由權利。
8. 我同意「男孩女孩一樣好」的說法嗎?
違反了兒童權利公約的第二條
 

本公約之簽約國在其管轄區域內應恪遵本公約所揭示的兒童權利,不得因兒童本人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出身、財富、殘障、出生或其他身分之不同而有所歧視。簽約國應以一切適當方式確保兒童免受各種歧視及因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屬之身分、行為、主張或信念而受懲罰。

9. 我常告訴孩子:「那是男生(女生)玩的,你不可以…嗎?
違反了兒童權利公約的第二條
 

本公約之簽約國在其管轄區域內應恪遵本公約所揭示的兒童權利,不得因兒童本人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出身、財富、殘障、出生或其他身分之不同而有所歧視。簽約國應以一切適當方式確保兒童免受各種歧視及因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屬之身分、行為、主張或信念而受懲罰。

10. 我認為我的孩子是與眾不同的嗎?
違反了兒童權利公約的第二條
 

本公約之簽約國在其管轄區域內應恪遵本公約所揭示的兒童權利,不得因兒童本人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出身、財富、殘障、出生或其他身分之不同而有所歧視。簽約國應以一切適當方式確保兒童免受各種歧視及因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屬之身分、行為、主張或信念而受懲罰。

11.我覺得「孩子是我的」,我愛怎麼對待他,他人都管不著?
違反了兒童權利公約的第十二條
  兒童的意見
I. 簽約國應使有意思能力之兒童就與其自身有關事務有自由表意之權利,其所表示之意思則依其年齡大小與成熟程度予以權衡。
II. 據此,則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司法和行政訴訟中,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法規,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團體接受審問。
  違反了十四條(思想、良知及信仰的自由)
  I. 簽約國應尊重兒童思想、良知與宗教的自由權利。
II. 簽約國應尊重父母與依其情節、法定代理人以不影響兒童身心發展的方式,指導兒童行使權利所應有的權利與責任。
III. 個人宣示其宗教與信仰的自由,僅受法律所規定者與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道德,或他人基本權利與自由所必需者的限制。
12.我是否記得按時帶孩子去打預防針?
違反了兒童權利公約的第二十五條
  受安排兒童定期審查簽約國承認由適格機關安排使其身心健康獲得照顧、保護或醫療的兒童,就所受對待及其他一切有關安排的情況有定期審查的權利。
13.我會為了要孩子在家幫忙做事,而不讓他去上學嗎? 或童星為了演戲,可以不上學嗎?
違反了兒童權利公約的第二十八條
  簽約國承認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並為逐步實現該項權利與在機會平等的基礎上,簽約國應特別:1. (a)令基本教育為強迫性並使每人均得免費接受之。
  違反了兒童權利公約的第三十二條
  保護兒童免受經濟的剝削
  簽約國承認兒童有免受經濟剝削,從事可能危及或干擾其教育或 對其健康或身心、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的工作。
14.強迫兒童從事不正當或非法的工作,如賣淫或犯罪。
違反了兒童權利公約的第三十四條
  保護避免受到性剝削簽約國保證保護兒童不受任何形態的性剝削和性迫害,因此,簽約國應特別採取適當的國家、雙邊和多邊措施以防止:
I. 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非法性活動。
II. 剝削兒童賣淫和操作其他非法性活動的利益。 c. 剝削兒童從事春宮活動或物品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