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遭受虐待及遺棄的保護措施:
I. 簽約國應採取一切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防止兒童在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遭受身心脅迫、傷害或虐待、遺棄或疏忽之對待以及包括性強暴的不當待遇或剝削。
II. 該等保護措施,依其情節應包括提供兒童與照顧兒童之人以及其他各種保護方式與辨認、報告、參酌、調查、處理、追蹤下列所述兒童不當待遇與涉訟上所需的協助之社會計畫建立的有效程序。
7.現實生活中,兒童的需求是不是經常受到忽視?
違反了兒童權利公約的第十二條
兒童的意見:
I. 簽約國應使有意思能力之兒童就與其自身有關事務有自由表意之權利,其所表示之意思則依其年齡大小與成熟程度予以權衡。
II. 據此,則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司法和行政訴訟中,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法規,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團體接受審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