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經過了十年(1979∼1989)的仔細籌備與規劃,結合來自社會、宗教、及文化界各方代表們的努力方完成。公約的工作團體則是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個別的專家學者們、私人協會組織、和聯合國各機構共同負責規劃,是一項全球性的的公約。在很短的時間內,它已成為最被各國廣泛接受的人權條約。兒童權利公約有四項指導原則,從這四項指導原則中可以引導出一個方向,使大眾可以了解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精神,並成為各國政府在監督兒童權利實施狀況的參考依據。

以下就是這四項基本原則:
無差別歧視(第二條)
兒童的最大利益(第三條)
生存與發展(第六條規)
參與(第十二條) 兒童權利

根據兒福聯盟所發表的一篇「何為兒童權利公約」中的分類:

從性質上來看可分為兩類:
基本權利: 包括生存權、人身自由權、人格權、受教育權、平等權、隱私權等 , 與成人的基本人權是完全相同的。
特殊權利: 包括受撫育權、父母保護權、家庭成長權、優先受助權、減免刑責權、 遊戲權…等,是針對兒童身心發展的需要,及兒童應受到特別照顧、 保護等考慮之兒童權利。

從內容上來看可分為三類:

生存的權利: 如充足的食物、居所、清潔的飲水及基本的健康照顧。
受保護的權利: 如免於受虐待、疏忽、剝削及在危難、戰爭中優先獲得保護。
發展的權利: 如擁有安全的環境,藉由教育、遊戲、良好的健康照顧及社會、 宗教、文化參與的機會,使兒童獲得健全均衡的發展。

[ 簡介 ]

兒童權利公約的前41條主要強調,每一位18歲以下的兒童們的人權必須被重視和保護,而且這些權利必須依據公約的指導原則去實踐。
兒童權利公約的42 - 45條,含括政府的義務,如推廣公約的原則、公約的實行、透過政府監督進展兒童權利的過程,使大眾都能了解、以及公告政府各機關之職責。

最後的46 - 54條主要含括了經由政府簽署及批准之過程和指定聯合國秘書長為本 公約的保管人。

 

[ 特質 ]

兒童權利公約反應出現代對兒童應有的新觀念-孩子不是父母親的私有財產,也不是一個只靠施捨而無法自立的被動者。他們是一個獨立的個體,而且還可以為自己爭取權利的主動者。藉著兒童權利公約的訂定,全世界的兒童都可享有這權利和獲得保障。兒童權利公約有幾項特質,這幾項特質可以幫助我們來了解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精神,下列就是這幾項特質:

平等性
  目前世界有些國家的兒童必須面臨饑荒、戰亂、性侵害、兒童勞力壓榨、及其他類的人權侵害等。即使在同一個國家的兒童們,都會有不同的情況,例如生活在鄉村的孩童比較城市的孩童,可能較難有機會獲得良好品質的教育和健康服務。但兒童權利公約是屬於每一位兒童的,無論是任何地方的、任何種族、無論是有錢或貧窮的,都可享有兒童權利公約所有的權利。
加強基本人權和人格的尊嚴
  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架構,就是著重在對兒童基本人權的尊重和人格發展的迫切。目前兒童權利公約是世界上被最多國家所認可且具法令功效的公約, 因此也最能真正確保兒童的權益。
強調和支持家庭或家人在兒童生活中的角色
  在公約中第2、10、18條特別指出,家是一個社會中最基本的單位,
也是兒童成長及人格發展中最自然重要的一個環境。所以公約中,
政府有必須尊重父母親對兒童們應有的責任,如提供照顧和輔導孩童的責任。政府也應提供家長們在物質上的援助和支持方案並防止兒童和他們的父母分離,除非經法院判決分開是必需的,對兒童有最佳利益時,才可允准。因為兒童們有權生活在一個充滿愛與關懷的家庭!
兒童們尋求尊重 - 但在不影響他人的權利和義務下
  兒童權利公約強調兒童有權發表他們的意見,而且對於他們的意見也應予以尊重。但這並不表示對於兒童的意見要全然地接受。公約同時也明白地指出兒童有義務要尊重他人的權益,特別是父母親的。公約強調要尊重兒童們的發展能力,但卻不能在孩童還太小時就給他們權利為自己做所有的決定,因為兒童們的年紀還太小,還必需依賴大人。所以父母親應視兒童的成熟度來給予適當的權利。
擔保無差別歧視的原則
  無差別歧視的原則是基本人權其中之一條, 同時也經由負責團體小心仔細的定義及監督執行。這是兒童權利公約中很強調的一項。
建立明確的義務
  在各國認可公約之後,政府必須將公約納入國內法令當中,這樣兒童權利才不會僅僅是一種口號,而卻緊密地政府施政相連結。另有政府施政報告可公布各國公約實行的狀況,而且還有兒童權利委員會做監督,相信兒童權利公權可以確實的實行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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