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起

 

 

1924 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
第五屆國際聯盟大會,討論結果共有五項宣言。宣言中規定所有國家的男女不分種族、國籍都應承認人類負有提供兒童最好的福利之義務。

1948 1. 世界人權宣言 2. 第二次兒童權利宣言

第三屆聯合國大會, 討論結果共有三十項人權宣言,這些基本人權成為兒童人權的基礎。同時在第二次兒童權利宣言發表後,加速草擬兒童權利宣言之內容,也促成了1945年第三次兒童宣言。

1959 第三次兒童權利宣言-「關於兒童的權利宣言
第十四屆聯合國大會,討論結果共十項內容,主要以上二次的宣言內容為基礎,再加以擴大,此次的宣言已有兒童權利公約的雛型。

1961 兩個國際人權公約
一個是指在民法和政治上的權利,另一個是在經濟、社會和文化上的權利。此公約是世界人權的一大進步,並也成為了將來兒童權利公約前四十一條制定之依據。

1976 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發揮效力,強力約束各國政府有義務並立法尊重和保障個人人權
第三十一屆聯合國大會決議,將在「關於兒童的權利宣言」發表滿二十周年的一九七九年,定為「國家兒童年」。

1978 波蘭提議
由於「關於兒童的權利宣言」並未具備拘束力,因此,波蘭等九個國家,就提案建議,應締結公約,以發揮其功效,立即獲得大多數國家的贊同。

1979 成立公約起草委員會
希望能趕在「關於兒童的權利宣言」發表的第三十年,完成兒童公約的草案提供聯合國大會討論。

1989 通過「兒童權利公約」
共54條,並對各締約國具有法令的約束力。

1993 在越南的「世界人權高峰會」
制定至1995年的目標-兒童權利公約的推廣與全球性的認可,並且在當年年底已有185國政府認可此項公約。

1999年中 已有191國政府認可
只有美國和索馬利亞二國未參與,美國目前已有意願加入,但索馬利亞因為還未有一個有組織的政府,所以未能加入。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因被排擠在聯合國之外,亦未能加入,但有二十幾個民間團體籌組「台灣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推動聯盟」,積極朝二00三年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目標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