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法令依據>

 

 

一九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國際聯盟第五屆大會中通過的「日內瓦宣言」,就是眾所周知的「兒童權利宣言」。宣言中規定所有國家的男女都應承認人類負有提供兒童最好的東西之義務。同時不分種族、國籍或信仰的差別,讓所有兒童在下列各種事項中,都能獲得保障,並承認這些事項為自己的義務

1. 必須提供兒童正常發展所需之物質上與 精神上的各種需要。
2. 必須提供食物給飢餓的兒童,並提供生病的兒童必要的治療。身心發展遲緩的兒童,要獲得適當的援助。對不良行為的兒童要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孤兒和流浪兒亦應獲得居住的場所,並得到適當的援助。
3. 遇到危難時兒童應優先獲得救濟。
4. 兒童有獨立維持生計的地位,因此要避免受到任何形式的壓榨。
5. 兒童必須獲得適當的培育,使其才能夠對全體人類有所貢獻。